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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才培养
园艺学院关于监考工作的暂行规定
添加时间:2021-05-04

监考既是每位教师的职责,也是保障教学任务完成的关键环节,为加强监考工作的组织和科学化管理,进一步明确监考人员职责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:

一、监考及监考人员范围

监考包括提前考试、公共课考试、毕业补考、期初补考、考试周考试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对口招生考试等。

监考人员为我院在职专职教师、教辅人员。本着人文关怀原则,55周岁及以上人员,除教师本人所授课程的监考外,不再安排其它课程监考任务。

学院领导和管理人员参加期末考场巡视,不安排监考任务。

二、实施办法

学期初教务办公室按教师姓氏字母排序,依次安排监考任务,如因上课之外的原因不能按时监考的,教师自行委托他人监考,并将委托人报学院备案。学院进行监考次数统计时以实际监考人员为准。

因出国、外出进修或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老师,需提前向学院提出免监考申请,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办公室备案,学院不再安排监考任务。

监考人员按照《河北农业大学监考人员职责》进行监考,提前到指定考场,主考负责保管、携带试卷。监考人员要熟悉监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,做到语言、行为规范,合理安放手机。维护考场秩序,及时制止考生违规违纪行为,有突发异常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联系。监考结束清点试卷份数,避免遗漏。

三、考核及奖励

监考人员完成学院安排监考次数即视为完成个人的监考任务,监考完成情况作为期末教师质量评价的标准之一。

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,以监考费的形式对监考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,监考费发放标准依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
园艺学院

2019年6月25日